租屋新規將上路,惡房東違規最高罰50萬

 

房價居高不下,不少人只能選擇租屋,但惡房東、租霸房客的租屋消費糾紛,時有所聞,消保處今天表示,針對擔保金返還金額、房屋修繕等過去常見的房屋租賃爭議,已審議通過「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確規範,兩個月內由內政部公告施行後,即可上路。未來若有違約情形者,將依消保法第56條之1,最高可處5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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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有義務修繕損壞,不得拒絕房客遷入戶籍。二個月內待內政部公告施行後,即可上路。

 

消保處上午公布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已簽定的租賃契約,若有違反平等互惠原則,屆時仍將視為無效條款,他建議房東、房客近期可重新簽約,避免後續困擾。
押金總額 最多2個月

 

陳星宏指出,這次修正重點包括,房東所收的擔保金(押金)總額,最高不得超過兩個月房租。此外,也明定房東應載明租賃期間水、電費的單價(例如:每度_元),及相關費用,可以勾選方式明定相關費用的負擔方式。

 

房客使用不當損壞 房東可不修

 

相關新規定還有,主要負責修繕人為房東,但是損壞可歸責於房客所造成時,房東即不負修繕義務。以及違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同時也明定定型化契約不得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不得約定房客不得遷入戶籍,以及不得約定應由房東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房客負擔的內容或文字。

 

租屋契約新規定,房東有義務修繕損壞;但損壞可歸責於房客時不在此限。

消保處提醒房客,若租約有兩頁以上,宜蓋上騎縫章,避免被抽換。簽約過程中,可使用拍照、錄音等方式證明交屋現況。建議可以畫撥、匯款等方式繳交租金,以免舉證困難。

 

房屋租賃主要爭議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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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聯合晚報/20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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